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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續聘未於期限內申請 可補行 勞動部:同一名外勞補行一次為限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六日臺北報導】由於部分雇主未於外國人聘雇期滿前2至4個月前提出期滿續聘申請,勞動部重新核釋雇聘辦法第46條之1補行申請規定,即日起,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可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不以案件申請,而是以外國人補行申請,同一名外國人以補行一次為限。 勞動部106年2月2日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之1規定「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第一項)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案別,以一次為限。(第二項)」其未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28條之3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除前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15日內,向本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另廢止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勞職外字第0951180403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2條取消外勞期滿應出國1日之規定,勞動部修正《雇聘辦法》規定,針對外國人聘雇期滿前2至4個月,雇主須於外國人協商是否續聘,最遲外國人聘雇期滿前2個月必須提出申請,但是該規定實施以來,常有外國人臨時改變意願,如外國人原先想直接返國不願續聘,後又反悔願意繼續留在原雇主處工作,但是已離聘雇期滿不足2個月,造成雇主提出續聘申請已逾期,據了解,已有數百件未在期限內提出續聘申請。 勞動部說明,該函釋同意辦理續聘雇主同一名外國人可補行一次,只要在外國人聘雇屆滿當日前提出申請即可,因此對於逾期申請續聘案件,雇主須提出補行申請。

(本新聞稿除報導新聞外,並有分析評述文字,翻印必究) 106年2月6日星期一 社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47號5樓之2 電話:(02)2761-7780 傳真:(02)2765-9832(代表號)

十項產品申報登錄 即日起啟用線上繳交規費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二月六日臺北報導】為提升製造者或輸入者至「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網」申報安全資訊之效率,勞動部完成研磨輪、動力衝剪機械等法定10種機械產品申報登錄,為方便申報者繳納行政規費,即日起全面採用線上繳款或自行列印電子繳款通知單後至超商、農漁會信用部、銀行等通路繳交行政規費,提供多元、便捷繳費方式。    勞動部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應辦理安全資訊網站申報登錄有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防爆電氣設備、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等10種機械、設備或器具產品。   勞動部指出,自106年2月2日起,為提供申報者更多元、安全及便捷之電子化規費繳費通路,多元繳費系統將取代目前線上繳款之功能,並擴充超商、農漁會信用部、銀行等通路,申報者繳交規費,將更為簡便,可縮短作業時間,提升效率,也大幅減少目前人工收繳郵寄往返耗時費力等行政作業成本。    勞動部表示,該電子化多元繳費通路之手續費除由15元降為10元外,並提供多筆合併繳款之功能,希望申報者儘量使用該繳費通路,以減少使用寄送「郵政匯票」、「支票」之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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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定期健檢 疾管署提供查詢平台 辦法過渡期間未接受檢查 緩衝至7/5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五月九日臺北報導】「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於106年5月7日生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表示,為讓雇主及仲介業者更清楚知道外勞健康檢查的時間,已提供外籍勞工定期健檢日期查詢,民眾可至疾管署網站(http://www.cdc.gov.tw),進入「國際旅遊與健康/外國人健檢/受聘僱外國人健檢」項下的「外籍勞工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輸入外勞定期健檢起計日,即可查詢應辦健檢的起訖日期。 其中外勞定期健檢起計日分為三種狀況,工作起始日為2016年11月4日(含)以前者,健檢起計日為「入境日」;工作起始日為2016年11月4日(含)以前者,且其「聘僱許可之終止日」超過入境日3年者,健檢起計日則為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工作起始日為2016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健檢起計日為聘僱許可生效日(即工作起始日)。 配合去年11月5日的就業服務法修正,以及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等政策調整,衛福部修正外國人健檢管理辦法,於今年5月7日實施,相關規定並回溯至去年11月5日以後所核發的聘可函。辦法修正後,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於105年11月5日(含)以後者,均以「工作起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也就是說,雇主只要檢視聘僱許可函上聘僱許可期間首日,即可安排外勞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定期健檢。但在就服法修正前生效之初次聘僱或短於三年聘期案件,仍以「入國日」為定期健檢起計日。 部分外勞在辦法修正過渡期間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定期健檢者,衛福部也提供緩衝措施,雇主在今年7月5日前安排外勞接受定期健檢即可。 此外,針對因轉換雇主或工作等因素,超過1年未接受健檢的外勞,雇主應自外勞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補充健檢』;而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之日與最近一次健檢日間隔未滿5個月者,則免辦該次定期健檢。 雇主及仲介公司對外籍勞工健檢規定如有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洽詢。疾管署也和各縣市衛生局溝通,透過內部系統找出在辦法修正前後的過渡期間應辦定期健檢的雇主,加強宣導及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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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轉換雇主前 雇主仍應負照顧責任 新北市:仲介收費須有服務 加強溝通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二日臺北報導】端午連假期間,新北市發生兩起菲籍外勞疑似遭雇主丟包事件,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已著手進行調查,並將外勞緊急安置,辦理後續轉換程序。外勞服務科說明,菲籍家庭看護工帕瑪案件已經勞僱雙方合意轉換,但仲介在連繫過程中出現問題,以致菲勞誤認遭丟包。瑪莉案件則因被照顧人往生,雇主聯繫仲介將外勞帶出,但三方說詞不一致,將擇期召開協調會,釐清仲介何時得知、後續作為,以釐清相關責任。 勞工局表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在外勞尚未轉出前,雇主仍負有生活照顧責任;若雇主未善盡照顧義務,將依就業服務法處罰,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由於此類案件,很容易引發各界對外勞人權的批判。勞工局表示,兩件爭議個案起因於溝通上的誤解,除呼籲仲介業者如有收取外勞服務費即應依法提供服務外,也應加強與外勞、雇主間的溝通,以免產生誤會。 據了解,帕瑪係因勞僱雙方同意終止契約,原先由仲介公司安排安置在中部宿舍,先由北部服務處的服務人員帶到中壢火車站,讓外勞自行搭車南下,但勞工卻以為遭到丟包在中壢,輾轉流落至三重被發現。而瑪莉則是在端午連假期間向1955申訴遭趕出,經查被照顧人日前往生,雇主及仲介已約定5月31日由仲介將外勞帶回安置,與外勞的說法有落差,因此勞工申訴的原因,以及仲介後續處置方式,是勞工局之後釐清的重點。

印辦處更新「家屬同意書」

【外勞社消息】針對印勞續聘認證應備文件之一的「家屬同意書」,因前一版本要求家屬同意印勞在台工作,期間若出現第三方問題,需概括承受所有責任,恐影響其權益,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已更新「家屬同意書」(SURAT IZIN ORANGTUA/WALI/SUAMI/ISTRI)供下載,並提供填寫範例參考,即日起舊版「家屬同意書」不再受理。

製造業Q1資產增購2.6億元 設備逾八成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六月二日臺北報導】經濟部公布106年第一季製造業投資及營運概況調查統計,固定資產增購2,597億元,年增率17.1%,其中機械設備增購2,258億元,佔86.9%,房屋營建佔12.5%;行業別以電子零組件業增購1,771億元最多。此次調查家數3,200家,共回收3,027家有效樣本。 經濟部表示,電子零組件業主因部分業者擴充產能擴廠,加上半導體業者投資先進製程,年增達29.9%。其次為化學材料業增購125億元,年減6%;基本金屬業增購72億元,年減16.5%;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造業增購65億元,年減31%。 製造業營業收入部分,包含國外生產在內,金額達6兆2,161億元,以電腦電子及光學製品業2兆306億元為最高,電子零組件業1兆2,663億元次之。受到產業對智慧自動化的需求提升,加上半導體業者進行高階製程生產設備投資,機械設備業年增率2.8%。

(本新聞稿除報導新聞外,並有分析評述文字,翻印必究) 106年6月2日星期五 社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五段47號5樓之2 電話:(02)2761-7780 傳真:(02)2765-9832(代表號)

一例一休致缺工 資方提檢討外勞3K5級制 勞動部不調整 企業應改善薪資工作環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二日臺北報導】雇主團體月前提出因為單周40小時、一例一修通過後,已讓製造業缺工問題雪上加霜,要求重新檢討外勞3K5級制;對此,勞動部表示,外界屢反映外勞人數過多,有排擠本勞之嫌,且有研究報告指出,「薪資福利偏低」、「勞動條件與工作環境不佳」為3K產業缺工重要因素,如後續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將使企業更依賴外勞,而不願改善薪資福利與工作環境,因此暫不調整現行外勞核配比率。 根據資料,106年3月底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總計63萬9,326人,較上月底增7,490人,主要因3K行業專案、附加外籍勞工及家庭看護工較上月底增3,808人、2,116人及1,483人所致。 勞動部召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第26次會議時,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提案要求重新檢討外勞 3K5 級制,盡量滿足產業現場人力之需求。 不過經委員討論後決議,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運用現有就業媒合工具,推動本國勞工投入缺工產業;至外籍勞工因在台人數已突破62萬人,為避免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及勞動條件,暫不調整現行外勞核配比率。  雇主團體指出,根據主計總處公布105年8月底缺工人數以製造業8萬人,占總缺工人數38.5%最多,為所有產業之冠。和其他已開發國家相比,台灣的勞動參與率明顯偏低,學生畢業得晚,勞動人口又退休得早;工作環境差,使得年輕人對工廠望之卻步,加上9成以上的年輕人擁有大學學歷,但不想「屈就」骯髒、辛苦、危險的工作場所,缺工問題越來越嚴重。 雇主團體表示,缺工又面臨單週40小時、一例一休修法通過後,已讓製造業缺工問題雪上加霜,恐影響企業生產,降低產業競爭力,損害國家經濟發展。此外,雇主因缺工僱用行蹤不明或非法外勞,又成為社會的一大隱憂。 勞動部說明,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基層勞工,採取補充性方式開放引進外籍勞工,以補充國內產業勞動力之不足。為因應產業於國內確有招募不足,且非因薪資原因缺工之特殊狀況,於102年3月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即雇主除繳納原就業安定費2,000元外,亦得額外付出就業安定費3,000元、5,000元、7,000元,即可分別提高 5%、10%、15%之比率,以因應產業特殊缺工之彈性用人需求。 另在104年「實施3K產業外勞新制之影響及效益評估」委託研究,指出薪資福利偏低、勞動條件與工作環境不佳為3K產業缺工重要因素,如後續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將使企業更依賴外勞,而不願改善薪資福利與工作環境,現行3K5級制度及外勞核配比率係基於各產業缺工狀況與產業關聯程度整體考量訂定,又為發揮以價制量效果,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尚屬合理。 至於產業缺工問題,勞動部指出,可由產業提供缺工及招募需求,洽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由分署辦理就業博覽會、單一或聯合徵才就業媒合服務,並可運用「跨域就業津貼」措施,增加勞工跨域就業意願,以推介人才協助產業解決缺工。

5月底實施無薪假企業6家 皆無聘僱外勞

【外勞社消息】勞動部公布5月底實施無薪假企業共計6家,實施人數150人,較上期增加2家、人數多48人;多數企業實施人數在50人以下,實施期間未超過3個月,實施方式多為每月休4日以下;這期實施無薪假企業皆無聘雇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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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法6/3上路 現有機構不受影響 入國看護工 雇主可自費申請補充訓練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三日臺北報導】《長期照顧服務法》6月3日正式上路,內容共7章66條文,涵蓋長照服務內容、長照財源、人員及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等,同時配合制訂相關子法也同步上路;其中對於現已存在的長照相關機構,只要未涉及擴建、遷移,均可依現行規定繼續提供服務,另針對入國之外籍看護工,其雇主可自費申請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以強化外籍看護工的照顧技巧。 長照法歷經2年後上路 8個相關子法同步實施 《長期照顧服務法》104年完成修法後歷經2年上路,授權計1部法律及法規8項法規命令,包含「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長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長期照顧機構設立標準」、「長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及「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共計8項。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長蔡淑鳯表示,現行長照機構可持續營運,除保障現有服務對象權益之外,亦可強化長照2.0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發展。 衛福部說明,現行已經提供住宿型服務的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雖依現行規定可繼續提供服務,但為鼓勵長服法施行前已提供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服務之單位或機構,轉為長照機構,針對已成立之日間照顧中心、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訂有免經籌設許可及簡化申請文件等規定,同時,考慮到區域發展的差異性,針對原住民地區設置長照機構,新法亦規定可採專案申請及認定,讓長照資源發展因地制宜。 各界關注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衛生福利部提供長照機構設置標準、申請設立程序及相關管理辦法之一致性規範,讓有意投入的民間單位有所依循,並將創新服務的小規模多機能、團體家屋之標準明確規範。 衛福部指出,未來從事長照服務應經過一定的訓練,完成認證取得長照服務人員資格,並登錄於長照服務機構,才能提供長照服務,且每6年應完成120點以上繼續教育,以維護受照顧者權益。另為了保障聘僱外籍看護工對失能者的照顧服務品質,雇主也可視需要,依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為家中的外籍看護工提出受訓申請,以強化外籍看護工的照顧技巧。 看護工補充訓練非強制 細項課程與時數未公告 勞動部說明,由於「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今天才公布生效,雖然法規有明訂8大項訓練內容包括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家事服務、文化適應、溝通技巧、生活會話、職場安全、傷害預防、失能者保護觀念及其他權益保障及其他與失能者照顧服務相關課程,但是詳細的課程安排內容與訓練時數等,尚須衛福部公告後,讓有意願的訓練機構或是勞工主管機關提出訓練計畫。 勞動部強調,入國之外籍看護工補充訓練,是由雇主自行選擇非強制性,訓練內容可分為2類,「集中式」或是「到宅訓練」,訓練費用由雇主負擔,本法雖規範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得接受補充訓練,但為保障失能者之照顧權益,提升外籍看護工之照顧技巧,雇主亦能依本辦法所定事項為非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申請接受補充訓練。

(本新聞稿除報導新聞外,並有分析評述文字,翻印必究) 106年6月3日星期六 社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47號5樓之2 電話:(02)2761-7780 傳真:(02)2765-9832(代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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